(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吴克琴与杨志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64号原告吴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邵广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