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崔雪芬、崔明磊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兰,崔雪芬,崔明磊,王玉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441-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女,1931年5月13日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崔雪芬,女,1983年2月2日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崔明磊,男,1987年10月7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玉盼,女,1963年9月20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兰、崔雪芬、崔明磊与被执行人王玉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强制扣划至法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金后放弃利息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