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青与谢建忠、吴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谢建忠,吴亚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陈青。被告谢建忠。被告吴亚琴。原告陈青与被告谢建忠、吴亚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陈青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其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人民币5827元,但原告陈青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缴或免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童霞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