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83号原告:曾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考虑到小孩的原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谯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