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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83号原告:曾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考虑到小孩的原因,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谯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