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何素碧、刘新德与王施善、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碧,刘新德,王施善,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6945号原告何素碧,女,生于1953年10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刘新德,男,生于1954年4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王施善,男,40岁,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县古南镇孟家园党校内。法定代表人张元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素碧、刘新德诉被告王施善、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素碧、刘新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素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素碧、刘新德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谭兴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雨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