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长太与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太,王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72号原告林长太,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强,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太与被告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太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强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7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7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勤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