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宝华与被上诉人何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宝华,何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华。委托代理谢庆奎,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生。上诉人杨宝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宝华于2013年12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宝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宝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杨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代理审判员 李钟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文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