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闽玉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浔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负责人:闽玉枝。委托代理人:朱瑛。申请人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4864008、出票日期2013年6月18日、到期日2013年12月17日、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湖州福华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州南浔双林丰阳地板厂、出票行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宁晋县科创液压件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建国审 判 员 邵宏星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