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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行终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叶玉清等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叶玉清,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二中行终字第11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谢世龙,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颖,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慧雅,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玉清,女,1942年7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被上诉人叶玉清的委托代理人王楠,女,1969年8月8日出生。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因叶玉清、王楠诉该分局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3)东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王小浒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