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夏则勇与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则勇,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夏则勇,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樊永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理,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政,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环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454-5。法定代表人FrancoFusiganani,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寸南华,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则勇诉被告重庆上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则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则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0元,减半收取14640元,由原告夏则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