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周某、吴某甲与郑某、吴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甲,郑某,吴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周某。原告:吴某甲。被告:郑某。被告: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郑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吴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周某、吴某甲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