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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保全申请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政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丽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溪(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玮,董事长。申请人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原武汉安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富豪公寓J2栋2单元4层2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3084**号,建筑面积117.72平方米)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原武汉安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富豪公寓J2栋2单元4层2室(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3084**号,建筑面积117.72平方米)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