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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国斌诉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陈国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负责人:潘国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昊,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斌。委托代理人:黄正营,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龙泉,总经理。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国斌、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营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审 判 员  李娜代理审判员  叶欣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