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飞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飞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481号罪犯曹飞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益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飞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一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曹飞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劳动,2013年二季度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3.6分。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46.2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曹飞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飞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飞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