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董武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董武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4447号原告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朱烈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被告董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董武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