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国茂与钱传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郑国茂。被告钱传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茂与被告钱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传德的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钱传德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隋 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