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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从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民六仲字第277号申请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钟光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助胜,申请人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柏文,申请人劳资科长。被申请人:高从杰,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委托代理人:叶良梅,叶盛,广东凡立(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申请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从杰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12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1.仲裁裁决结果中有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高从杰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861.75元,虽然该数额未超过终局裁决的数额,但该数额是总数44043.75元的差额部分,总数已严重超过了终局裁决的数额,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终局裁决显属适用法律不当。2.高从杰故意不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从而骗取工伤认定,事实上其劳动合同是其伪造的。3.高从杰多次让其哥高从先代表签收车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但高从杰庭审中却拒不承认,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明。4.高从杰提供伪证的合同,停工留薪期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确认,其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高从杰已从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领取了90000多元的生活费、工���等,但其拒不确认签收字据,此行为属严重诚信缺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劳仲案字(2013)1232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高从杰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中山市劳动争���仲裁委员会适用仲裁裁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高从杰存在伪造劳动合同及已经收取90000元生活费、工资的事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仲案字(2013)1232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雷 勇代理审判员  章文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嘉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