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商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惠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惠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商重初字第4号原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高明、徐丰果,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惠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国,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心波,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惠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审 判 员 崔心波代理审判员 李 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