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二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华仲祥诉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仲祥,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二初字第01453号原告:华仲祥,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28号。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仲祥与被告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华仲祥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仲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仲祥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华仲祥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