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唐某、王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马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夏刑初字第0043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鑫宇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曾因犯绑架罪,于200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鑫宇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鑫宇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王某、马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王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为向赵某索要欠款,指使被告人王某、马某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一中门口将赵某挟持至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八分山路“武汉鑫宇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随后,被告人一伙又将赵某带至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宁港社区“毛家嘴鱼庄”继续拘禁并殴打。同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一伙又将赵某带至“武汉鑫宇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逼迫赵某及其妻陈某写下欠条并承诺还钱。当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换掉赵某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供销大楼4单元202室的租住屋的房门门锁及钥匙。当日20时许,被告人一伙将赵某带至上述租住屋继续拘禁,并逼迫其卖房还钱。同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唐某再次逼迫赵某、陈某还钱,并指使被告人王某、马某在租住屋内继续看守赵某。当日16时许,陈某打电话报警,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赶赴上述租住屋解救赵某,并抓获被告人王某、马某。同年9月24���,被告人唐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纸坊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王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对案笔录(照片)、辨认笔录,前科材料,房产证,借款合同,门诊病历,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马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被告人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三被���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情节,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曾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