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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新胜与张海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胜,张海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740号原告:黄新胜。被告:张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胜与被告张海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新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