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路腊香与朱龙、潘军成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腊香,朱龙,潘军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路腊香,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朱龙,男,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被告潘军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腊香诉被告朱龙、潘军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腊香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腊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路腊香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彦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真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