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三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志新,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黄某某,男,汉族。被告二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望辉,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海涛,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昌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的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公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