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丹凤、陈奶斌与杨文浩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凤,陈奶斌,杨文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92号原告陈丹凤。原告陈奶斌。被告杨文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凤、陈奶斌与被告杨文浩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丹凤、陈奶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为2143元,由原告陈丹凤、陈奶斌负担。审判员  叶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健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