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北执民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蒋银华与沈文雍、杨永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银华,沈文雍,杨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蒋银华。被执行人沈文雍。被执行人杨永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银华与被执行人沈文雍、杨永静[(2013)甬北商初字第3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沈文雍名下汽车一辆,但暂无法处理变现,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邱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