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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李运泽与重庆保安集团江津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泽,重庆保安集团江津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02号原告:李运泽,男,汉族,197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朝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保安集团江津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四牌坊84号第一层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8283406-3。法定代表人:施治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泽诉被告重庆保安集团江津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运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泽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运泽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