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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赵登梯与杨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梯,杨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碧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赵登梯。被告:杨锡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梯与被告杨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登梯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登梯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赵登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康强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人民陪审员  徐林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