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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曾国付与徐孝红、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付,徐孝红,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60号原告曾国付,男。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孝红,男。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集镇虹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付诉被告徐孝红、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付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0元,由原告曾国付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