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曾国付与徐孝红、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付,徐孝红,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60号原告曾国付,男。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孝红,男。被告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集镇虹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付诉被告徐孝红、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国付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国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0元,由原告曾国付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