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诉被告杨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杨宝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负责人王红艳,行长。被告杨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诉被告杨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龙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5.00元减半收取,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钧代理审判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