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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昆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籴公正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张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昆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负责人高晓沣。被执行人张籴,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2013)包方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昆都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籴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籴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籴有抵押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籴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