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伟全与杨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全,杨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杨伟全。被告杨利军。原告杨伟全诉被告杨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伟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杨伟全负担。审判员 唐红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