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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杨伟全与杨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全,杨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杨伟全。被告杨利军。原告杨伟全诉被告杨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伟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杨伟全负担。审判员  唐红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