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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中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何和姣与李彦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和姣,李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中保字第7号申请人何和姣,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申请人李彦英,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和姣与被申请人李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何和姣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彦英所有的房产号为xxx的房产壹套,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有转让、变卖等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侯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