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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关忠明诉关奴海赡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忠明,关奴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49号原告关忠明,男,回族,现年五十八岁,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被告关奴海,男,回族,现年二十三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忠明诉被告关奴海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忠明不再起诉,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忠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免交。审判员  沙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