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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汝仁与于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汝仁;于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大初字第3号原告刘汝仁,男。被告于贺全,男。原告刘汝仁与被告于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汝仁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汝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汝仁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