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大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汝仁与于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汝仁;于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大初字第3号原告刘汝仁,男。被告于贺全,男。原告刘汝仁与被告于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汝仁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汝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汝仁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