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刘爱民,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时佳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诉被告湖北省民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