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商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平、吴元强与吴元强、周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吴元强,周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360号原告:马平。被告:吴元强。被告:周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为与被告吴元强、周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平撤回对被告吴元强、周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3650元,由原告马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