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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商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平、吴元强与吴元强、周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平,吴元强,周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商初字第3360号原告:马平。被告:吴元强。被告:周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平为与被告吴元强、周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平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平撤回对被告吴元强、周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3650元,由原告马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