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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翔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林素真、陈碧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素真,陈碧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翔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海光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学峰,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文灿、康锦丽,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林素真,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被告陈碧雯,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素真、陈碧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素真、陈碧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素真、陈碧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礼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