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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嵩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张瑞芳与胡盛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嵩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