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儋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蔡某星与许某南及第三人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星,许某南,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儋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反诉被告)蔡某星,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新村xx场xx队。委托代理人蒲才海,儋州市雅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许某南,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xxxx号。委托代理人王某安,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xx市xx区xx中家属院x楼。第三人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xx大街xx-xx号xxxx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张初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星诉被告许某南及第三人海南儋州华润企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许某南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原告蔡某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许某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星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许某南申请撤回反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蔡某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许某南撤回反诉。原告蔡某星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星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蔡某星,被告许某南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某南负担。审判员  许琼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