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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薛建峰与刘志道、郭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峰,刘志道,郭红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729号原告薛建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道,居民。被告郭红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峰与被告刘志道、郭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薛建峰负担。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