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薛建峰与刘志道、郭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峰,刘志道,郭红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729号原告薛建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道,居民。被告郭红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洪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峰与被告刘志道、郭红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薛建峰负担。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