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刘占学与胡朝、宁德市蕉城区南天宇汽车租赁服务部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占学,胡朝,宁德市蕉城区南天宇汽车租赁服务部,郭江宁,贾玉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226号申请人刘占学。被申请人胡朝。被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南天宇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申请人郭江宁。被申请人贾玉坤。申请人刘占学与被申请人胡朝、郭江宁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闽JS03**号轿车、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冀DQ52**号面包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闽JS03**号轿车、被申请人的冀DQ52**号面包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