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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大伟因与被上诉人汤景全、胡运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伟,汤景全,胡运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伟,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景全,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运修,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张玉,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大伟因与被上诉人汤景全、胡运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大伟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大伟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大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大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 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