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刑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毛冬敏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冬敏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12号罪犯毛冬敏。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湘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决,以被告人毛冬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10日和2011年9月2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毛冬敏自2011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员。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至2013年先后四次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56分,年度评估等次为A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毛冬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毛冬敏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冬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