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执民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方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三明,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方三明。委托代理人徐杰震。委托代理人陈樟羽。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廷瑾。被执行人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被执行人周桂荣。申请执行人方三明与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浙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方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立案阶段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镇上湖村、土地证为杭余出国用2010第116-528号、地号:33010911601000007号、使用面积121894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因属于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同时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该说明主要内容为:“目前,为使企业减少成本增加效益,加速项目开发和资金运转,其已与中国建材企业进行洽谈合作,意向协议已于2013年9月签订,向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且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也已经同意),并于2013年10月初对项目公司进行了评估审计。2013年12月10日央企与上海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意向。至12月底,央企、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的工作协议,争取在2014年3月底之前完成股权交易及资金投入等相关事宜,同时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商议完成项目的开盘销售手续后实施还款。”根据此说明,2013年12月12日,方三明向本院提出了执行程序终结申请,要求为了更好的实现其权利,希望法院能先放水养鱼,暂不查封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时能先解除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延瑾的护照作废及限制出境等措施,并申请本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权利人也要求暂不查封二被执行人的股权,以争取其案外完成股权交易及资金投入,和相关房产项目的开盘销售手续,更好的实现其合法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民字第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昌贵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