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