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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7日,汉族。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