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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齐铭宇与寿业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铭宇,寿业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齐铭宇,男,2010年8月9日生。法定代理人齐忠义,男,1985年7月8日生。法定代理人李静,女,1987年2月26日生。被告寿业飞,男,1975年2月5日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铭宇诉被告寿业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齐铭宇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铭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铭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铭宇承担。审 判 长  卢大勇审 判 员  景素祯人民陪审员  冯 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