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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李俊锋与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俊锋,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俊锋,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四川省渠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宏斌。再审申请人李俊锋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九州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俊锋申请再审称:(一)邱观英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一、二审法院未依法追加邱观英为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二)九州公司的拆迁行为为商业行为并非政府公权力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政府征用、收回或者拆除的范围,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三)本案系李俊锋与九州公司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以李俊锋与邱观英的租赁合同已解除为由,认定九州公司未侵权,该认定驳回了李俊锋与邱观英之间可能因该纠纷日后产生诉讼案件的诉权,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据此,请求立案再审。被申请人九州公司答辩称:(一)二审适用法律正确。案外人邱观英并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邱观英为被告没有实际意义。(二)九州公司未与李俊锋签订任何法律文件,亦从未损害其财产,即九州公司与李俊锋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李俊锋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李俊锋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俊锋与案外人邱观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龙城备10-05-5396)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如果遇到政府征用、收回或者拆除租赁房屋,允许解除合同。2004年8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与九州公司签订《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新老西片区旧城改造及开发建设合同》,约定由九州公司负责新老西片区旧城改造及开发建设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新老西村。涉案房屋位于新老西片区范围内。2010年10月20日,邱观英向李俊锋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告知其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者拆除租赁楼房一事。该通知自到达李俊锋时租赁合同解除。李俊锋本应及时搬出涉案房屋,交还租赁物,但时至2011年4月22日,李俊锋仍未搬离,应承担不利后果,其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至于邱观英是否与九州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一、二审未追加邱观英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李俊锋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俊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俊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