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冯军与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军,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冯军,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申请人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海兵,董事长。关于申请人冯军与被申请人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承德曼曼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光道支行帐户为×××的存款冻结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