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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丹与彭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丹,彭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01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丹,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辉,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宇,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丹、彭辉因共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7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7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