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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民初字第05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郑其江与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江,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法民初字第05636号原告郑其江,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南街1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845-4。法定代表人赵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涛,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江与被告重庆航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郑其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钦 来源:百度“”